敬愛的台商會會員 您好:
越南財政部稅務總局回覆多省稅務局,針對政府第20/2026/NĐ-CP號議定之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疑義,明確:外商投資企業若依法設立、首次取得登記證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(依《中小企業扶持法》及第80/2021/NĐ-CP號議定),且不屬議定第七條第三款b點不適用情形(如合併變更、負責人曾任解散未滿12月企業職務等),得自首次登記之日起免徵營所稅3年,惟免稅範圍不含《企業所得稅法》第67/2025/QH15號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之收入。全文請參閱隨附檔案。謝謝🤝🤝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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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財政部稅務總局回覆多省稅務局,針對政府第20/2026/NĐ-CP號議定之企業所得稅優惠執行疑義,明確:外商投資企業若依法設立、首次取得登記證、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(依《中小企業扶持法》及第80/2021/NĐ-CP號議定),且不屬議定第七條第三款b點不適用情形(如合併變更、負責人曾任解散未滿12月企業職務等),得自首次登記之日起免徵營所稅3年,惟免稅範圍不含《企業所得稅法》第67/2025/QH15號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之收入。全文請參閱隨附檔案。謝謝🤝🤝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