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南平陽省台灣商會章程
1997 年 11 月 01 日成立
1999 年 06 月 12 日第一次修訂;2002 年 01 月 24 日第二次修訂;2004 年 11 月 05 日第三次修訂
2009 年 12 月 26 日第四次修訂;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五次修訂;2015 年 09 月 09 日第六次修訂
2017 年 09 月 30 日第七次修訂;2019 年 07 月 12 日第八次修訂;2020 年 09 月 25 日第九次修訂
2022 年 03 月 11 日第十次修訂
第一條:名稱
本會定名為“越南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平陽省分會”簡稱“平陽省台灣商會”。
第二條:性質
本會為非營利之民間社團組織。
第三條:宗旨
本會以促進在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投資之我國廠商間之聯繫、互助、合作與經驗交流,共謀事業發展及權益保障,並加強台、越兩國工商界間之經濟、交易、文化交流與合作共謀團結與增進會員權益為宗旨。
第四條:會址
- 本會設永久會址於平陽省宜安市神浪 2 工業區統一大道 29 號。
- 本會會館之使用本會會館乃集眾多台商之資金、力量,篳路藍縷、辛苦籌建而成,故會館使用之定位以「服務及創造會員福祉、提供政府部門、友會與會員之交流場所」為主。
第五條:本會主要服務項目
- 爭取並維護會員在國內及越南之合法權益。
- 協助會員解決有關投資貿易糾紛,提供法律咨詢服務。
- 協助會員與越南政府有關機關及其他工商業團體從事聯誼交流。
- 舉辦各項聯誼活動,增進台、越兩國民間瞭解,以及促進全體會員及眷屬
之情誼。
- 提供我國及越南之最新經貿、投資政策等有關資訊。
- 舉辦各種公益或企業經營研討等活動。
第六條:會員資格
- 凡於取得越南政府核發投資經營執照,並於越南從事正當行業之台資企業,台資聯營企業,台灣法人或具有台灣國籍並擁有越南法人代表資格者,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- 凡有認同本會之他國法人代表或具有台灣國籍之個人,有需本會主要服務項目與本會會員交流者,經本會理事二人以上推薦,得提出申請入會為贊助會員。
第七條:會員權利
- 會員得在本會宗旨之範圍內,研提具體可行之建議事項以促進本會之進步與發展。
- 參加會員大會,選舉理事或被選舉為理事,並向大會發表意見及提案。
- 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。
- 贊助會員不得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第八條:會員之義務
- 遵守本會之章程、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,並嚴格與忠誠執行本會所委任之任務。
- 維護本會之名譽及權益、並積極參與本會之各項活動。
- 會員間應保有團結合作,互助之精神。
- 按規定繳納入會費、年費及相關活動費用。
- 任何會員更改名稱、姓名、國籍、地址、行業或法人之代表人等資料時,應於更改日起三十日內,以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。未完成報備時,不得以新登記者參與理監選舉。
第九條:組織
- 本會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利機構。本會設理事會、監事會,理、監事代表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(票數相同者,以抽籤決定),理事席次以每 18 個會員設1席,監事席次以每 100 個會員設1席,各總席次皆以單數為之。參選理、監事未當選者,不計名額,皆依得票數高低順序列為後補理、監事。
- 本會設會長 1 名,由當屆當選理事代表互推選產生。參選會長候選人資格需符合「公司設籍在平陽省,本人曾擔任過本會常務理事以上的會職人員職務者。」
- 本會設監事長1名,由會員大會監事代表選舉得票數最高者為監事長。
- 本會設副會長3名,其中2名由當屆當選理事推選出,並為當然常務理事。依得票數高低分別為第一副會長、第二副會長。第三副會長則由新任會長當選人自當屆常務理事中任命之。
- 本會設常務理事8名,由當屆當選理事推選出。
- 會長為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、處理本會業務並為本會之代表人。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事務。會長有「公開指派」時,得代理會長主持會議;當會長有「指派」時,得代表本會出席會務及其他活動。
- 本會得聘請顧問數名,人選由會長遴聘,向理監事會報備後聘任,解聘亦同。
- 會長、監事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、理事及監事之任期均為2年。會長、副會長、常務理事及監事得連選連任一次。前任會長卸任後,得為榮譽會長(輔導會長),榮譽會長卸任後,聘為名譽會長,唯須仍具有本會有效會員之資格。
- 本會設秘書處以佐理會務,設秘書長 1 名,副秘書長數名及財務長 1 名,由會長提名,向理事會提報同意後聘任,解聘亦同。
- 本會秘書處設行政有給職主任1名及秘書數名,無任期制,以佐秘書長執行會務工作,薪水由會費支付,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同意,向理事會提報同意後聘任,解聘亦同。
- 本會設「法規教育」、「商機交流」、「選舉事務」、「文康活動」、「急難醫療及慈善」等常設功能委員會。會長得成立其他若干委員會,共同推動會務運作。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會長遴聘,副主委及委員由主委遴聘,並向理事會提報同意後聘任。全體會職人員應至少參與一個功能委員會協助會務工作。
- 本會理、監事名額設婦女保障名額,約為總當選人數20%,如婦女保障名額報名不足時,得由男性補足。
- 本會會職人員之任期起訖時間為 1 月 1 日至次年 12 月 31 日止。
- 參選理事以「會員公司」指派代表為認定單位,參選監事、監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副會長、會長等職務則需另加「個人經歷」始具有資格。
理事當選人因故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,得由當選公司書面行文通知秘書處,可另派代表接任之,如未派員接替時,則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。
監事、監事長、常務理事、副會長、會長等職務之遞補、補選或缺額運作至下屆,則由當屆「選舉事務委員會」討論決定並公告之。
15.會職人員參選資格:
理、監事:須入會滿半年以上之有效會員公司。
常務理事、副會長及監事:須曾擔任本會一屆兩年以上之理事或監事。
第十條:理事會之職責
- 審定會員入會資格。
-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。
- 議決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。
- 審查會務,業務之年度計劃、預算、決算並追蹤檢討其執行進度與成交。
- 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事項之執行情形。
- 其他推動會務應辦事項。(包括代收會費,分發會訊及活動人數統計等)。
- 理事連續三次或滿五次未出席,亦未派代表出席理事會,取消理事資格。
第十一條:常務理事會之職責
- 預審提案,簡化或強化提案說明,提出併案、分案或撤銷議題,使提案在理事會進行時,可加速討論及議決。
- 遇有緊急需議決的情事,可不經「理事會」討論,僅在常務理事會中進行討論並議決,再送監事長同意後進行,唯事後須向理事會報備。
- 應邀請議題提案人或委託聯署人列席說明。對於簡化或強化提案提出併案、分案或撤銷議題時,經列席提案人或聯署人同意後,再提案至理事會討論或撤案。
第十二條:監事會之職責
- 監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。
- 審查理事會會務,業務及財務報告。
- 監督本會財務及財產。
- 對於會務、財務、決議案有疑義時,得提出調查、複審、駁回、停止等動作。
- 監事會成員皆有權提出糾正,交監事會討論並決議成糾正案。
- 如會員或會職人員有發生違反章程、法律,影響商會聲譽,誤導或影響會員官感及道德不易接受之情事,可開會審議撤銷該會員資格或職務。
- 監事連續三次或滿五次未出席,亦未派代表出席監事會,取消監事資格。
第十三條:監事長之職責
- 督促監事會審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,監督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案執行進度。
- 督促監事會審查理事會會務、業務及財務報告。
- 督促監事會監督本會財務運用及查核財產。
- 對於會務、財務、決議案有疑義時,督促監事會調查、複審、駁回、停止理事會等動作。
- 監事長有權代表監事會提出糾正案,並送交理事會投票決議。
- 召開並主持監事會議。(得分開或併入理、監事聯席會議)
- 簽結歲出決算書、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等,並簽具意見書。
- 遇常務理事會有緊急議決的情事,得行使緊急同意權。
第十四條:會議
- 會員大會:
每年最少召開1次,其召開日期由理監事會議決之,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- 臨時會員大會:
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或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人數之連署要求臨時召開。
- 理事會、監事會:
至少每2個月舉行一次,其決議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。
- 常務理事會:
至少每2個月舉行一次。
第十五條:經費及會計
- 本會經費收入來源如下:
- 入會費
- 年費
- 其他
- 會員入會費及年費金額,可視環境物價,送交理事會議決議調整。
- 本會經費應在銀行開設專戶儲存,其支出應由會長與監事長連名簽署為之。財務長下設專屬會計 1 名專責財務收支。
- 會員如不依規定繳納會費者,應先予勸告,在未繳清會費前得以停權並不得享受本會之一切權益。
- 如以商會名義收取捐款,並開立商會收據者,一律需入商會帳目。
- 每屆會職幹部選舉後,應於預備會議時,討論「理、監事會基金」。其支出使用項目及繳交金額,皆由當屆全體理、監事討論並過半數同意議決,全體理、監事應共同支持並遵守議決結論,不遵守議決結論者,予以職務停權處分。
第十六條:年度計劃及預算
- 年度報告及計劃
會長應編製年度工作報告及計劃,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,由會長於會員大會中向全體會員提出報告,年度終了需編製年度工作報告,歲入、歲出決算書,收支對照表及財產目錄等。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後,送請監事會審核並簽具意見書,提經會員大會認可通過。
- 所有未在年度預算中之支出,必須由理監事會通過後,方得執行,未經同意而支出,由決定者自行支付。
第十七條: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,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其處理方式由理監事會議決之。並報請會員大會通過後方得執行。
第十八條:本章程未盡事宜得另訂施行細則,由理監事會議通過,並報會員大會核備之。
第十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向越南台商聯合總會報備,修訂時間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