越南政府9月18日公布第70/2023/ND-CP號議定,修正外國人工作證的申請要件,並於公告當日生效。
重點包括:
外國專家須具備大學或與大學相關學歷,以及至少3年與申請職缺相關之工作經驗。相較於舊法,本議定不要求外國專家的大學學歷必須與申請職缺具關連性。
外國技術勞工須受訓至少1年及具備至少3年與申請職缺相關之工作經驗。文義上,舊法要求外國技術勞工「受專業訓練」1年,本議定僅要求外國技術勞工須受訓,並未定義是哪種訓練。
針對要申請或換發工作證的檢附文件,新規定可接受以已核發的工作證,或是屬不須工作證之確認書,作為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。
以往若要在超過一個地點工作,必須向不同地方政府申請工作證,修法後,若是同一僱主,該名員工在不同地點工作,僅須申請1張工作證,申請時載明所有工作地點。
關於確定使用外籍勞工需求:第 70/2023ND-CP號議定規定,自預計使用外籍勞工之日起至少提前15天(現行規定為30天),僱主負責確定是否需要使用外籍勞工並向『勞動廳』匯報。
參考資料:
https://m.facebook.com/story.php?story_fbid=633104385662907&id=100068900542379&mibextid=qC1gEa